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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通投资者教育专刊(028期)——识别居间“套路”,护好“钱袋子”
2024-03-01

导读:为持续做好投资者教育保护工作,汇金通将定期发布投资者教育专刊,帮助投资者了解案件背后的规则红线、风险底线,普及证券市场法律知识,以提升投资者的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理性参与投资。

识别居间“套路”,护好“钱袋子”

一、案件还原

A先生通过抖音平台加入某股票交流群,通过在该群中结识自称期货专家的B老师引荐加入某期货交流群,B老师劝说A先生在某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能免费为其提供期货交易指导,并不时向A先生发送期货交易获利的截图等信息。在B老师持续鼓动下,A先生按照B老师“指导”,在某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并选择B老师所属公司作为居间人。开户成功后,A先生根据B老师的交易建议进行操作,在短短的1个月内,A先生的本金损失与手续费支出近100万元。

二、风险警示

一是辨识主体资格。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1.从事期货及相关投资咨询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相应资质,否则即为非法机构。2.开展期货居间业务须与期货公司签署居间合同,自然人居间须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机构居间须为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投资者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信息。

二是辨识营销方式。一些不法分子喜欢以“老师”、“期神”自居,常常发出只要跟着他做,就能赚大钱等只强调收益不关注风险的犀利言辞。投资者需要知晓,包括期货在内的任何金融产品投资都是遵循“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的基本原则,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产品,遇到这种夸张的宣传手法,请一定注意提高警惕。

三是辨识主体关系。期货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机构及自然人。期货居间人并非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不属于期货公司在编人员。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四是辨识权利义务。要认真阅读《期货经纪合同》《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知晓期货公司、居间人的责任和义务,知悉居间人禁止行为,如发现居间人存在喊单带单等违法违规问题,请及时向中期协进行投诉举报。

(案例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