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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通投资者教育专刊(029期)—— “适当性”形同虚设 冲业绩哪管底线
2024-04-01

导读:为持续做好投资者教育保护工作,汇金通将定期发布投资者教育专刊,帮助投资者了解案件背后的规则红线、风险底线,普及证券市场法律知识,以提升投资者的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理性参与投资。

 “适当性”形同虚设 冲业绩哪管底线

一、案件还原

H资产管理公司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核查发现,作为基金管理人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其所管理的个别基金没有进行基金产品风险评级;同时,在向投资者披露的年度报告中,个别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不准确。其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二、风险警示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但与此同时,投资者也应当在“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意识下,审慎投资,量力而行,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前提下,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认真对待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的各个环节,充分认识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风险测评调查问卷、基金合同等的重要性,认真审阅和签署相关文件。

(案例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