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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通投资者教育专刊(010期)——新股中签提示业务纠纷
2022-09-01

导读:为持续做好投资者教育保护工作,汇金通将定期发布投资者教育专刊,帮助投资者了解案件背后的规则红线、风险底线,普及证券市场法律知识,以提升投资者的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理性参与投资。

新股中签提示业务纠纷

一、案件还原 

投资者张先生为某证券营业部客户,通过该证券公司申购了新股。后张先生查询到自己新股中签,但已错过缴款日期。张先生认为此前客户经理都会发短信告知其新股中签,但此次客户经理未告知,导致其没有进行新股中签缴款,损失2万余元。张先生不认可证券营业部“更换了客户经理所以未告知”的理由,认为该证券公司未通知其新股中签,应当承担一半责任,要求赔偿其损失1万元。

2020年3月,中证厦门调解工作站接到申请后,立即安排调解员介入。调解员认为,目前法律法规确实没有关于券商必须提供新股中签通知的明确规定,券商一般将新股中签通知作为一项增值服务,但券商代理投资者进行新股配售申购,券商作为代理人应当尽到其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由于张先生的上任客户经理一直有发送中签通知的短信,张先生已习惯于被动通知、不再主动关注;而营业部更换客户经理后,未向投资者告知不再发送通知短信、亦未通知张先生新股中签,在服务衔接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调解员与张先生进行电话沟通,向其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申购。因此,关注自己账户、留存足够资金为中签新股缴款是投资者应尽的义务。目前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券商必须提供新股中签通知,双方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券商应当进行新股中签通知,投资者以证券公司未通知为由提出索赔没有依据。调解员同时指导营业部诚恳地向客户检讨工作不足之处,在协会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营业部给予张先生一定金额作为安抚,并承诺今后加强客户服务。

二、风险警示

为提升客户服务体验,建议证券经营机构强化增值服务,通过交易软件的账户提醒、短信、电话等多种方式,及时向客户进行告知和提醒,尽量避免客户因未缴款导致损失。对于更换客户经理,应当及时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交接不到位,导致服务质量下降。

投资者对自身申购新股是否中签,以及股款是否充足也应主动关注,可到证券公司或通过电话查询,如资金不足,应及时补足,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发生。

(案例来源:厦门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