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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通投资者教育专刊(016期)——理财经理莫轻信,看清产品才是真
2023-03-01

导读:为持续做好投资者教育保护工作,汇金通将定期发布投资者教育专刊,帮助投资者了解案件背后的规则红线、风险底线,普及证券市场法律知识,以提升投资者的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理性参与投资。

理财经理莫轻信,看清产品才是真

一、案件还原

投资者刘先生收入不高,偶尔会购买一些保本型理财产品。刘先生在某代销机构理财经理的推荐下购买了号称风险小、收益高、由该代销机构代销的“某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可产品到期清算时却亏损严重。刘先生随即向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申请纠纷调解,要求代销机构赔偿损失及预期收益数十万元。

刘先生认为,理财经理从没告知是第三方发行的股票型基金,也没进行相关的风险评估。代销机构明知他的风险承受能力低,还诱导他购买高风险产品,理应赔偿所有损失。代销机构则认为,刘先生主张的损失是刘先生自行申购、持有、赎回基金导致的,代销机构仅是依据刘先生申购基金的要求提供了购买基金产品的相关服务,与刘先生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应由代销机构承担责任。

纠纷受理后,投服中心调解员迅速展开案情研判。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委托单、基金赎回结果截屏等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逐渐浮出水面。

经了解,代销机构对刘先生做了风险评估并填写了《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根据刘先生填写的上述问卷,代销机构确定刘先生的风评结果为“稳健型”。代销机构称其向刘先生说明了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情况,但无法提供相应的“双录”材料等有效证明。

基于上述证据事实,调解员迅速召开案情分析会,研究确定了以“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为原则,“背对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调解方案。在“背对背”阶段,调解员向代销机构摆证据、讲事实,让其明白刘先生若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于2019年8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代销机构败诉概率大,积极调解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另一方面,调解员计算了同期深证1000、中证500、沪深300等指数的涨跌幅数据,论证了刘先生购买基金的涨跌幅与市场大盘基本一致甚至略胜一筹,打消了刘先生对“暗箱操作”的疑虑。此外,调解员帮助刘先生逐一梳理了损失计算过程,纠正了计算结果并得到了刘先生的认可。

经过充分的前期准备,投服中心调解员主持召开了“面对面”的现场调解。会上,调解员认为:根据《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推介投资产品时应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且应向客户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对于风险较大的产品,代销机构不应主动向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本纠纷中,代销机构向刘先生主动推介了“风险较大”的“经评估不适宜购买”的理财产品,违反了上述规定。同时,代销机构未向刘先生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显然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若无代销机构的不当推介行为刘先生不会购买基金,相应损失亦无从发生,代销机构的过错行为与刘先生的损失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因此建议代销机构适当赔偿投资者损失。

经过调解员耐心的释法明理,代销机构和刘先生均对调解员的建议表示认可。最终考虑到代销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承受能力,双方现场签署调解协议,约定代销机构采用“按月支付,一年付清”的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风险警示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机构应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分析产品信息、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及产品风险等级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在本纠纷中,代销机构对投资人的评估结果为“稳健型”,却向其推荐高风险的股票型基金,这是代销机构的主要过错所在。

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大原则下,金融机构必须加强对代销产品风险水平的判断能力,充分认识代销业务风险,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广大投资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前,不妨问自己四个问题:我买的是什么?极端风险是什么?发生极端风险概率大不大?我愿不愿意承受

个风险及概率?想得明白看得清,风险自然没影踪。投服中心作为一家公益性的调解机构,将始终坚持依法、中立、专业、便捷的原则,为资本市场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定分止争、保驾护航。

(案例来源:投服中心)